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而对该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够延期一次,而无法多次延期。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慎重考虑,把握好时间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但又不能立即判决的,可以在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保全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续保。经人民法院许可,续保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续保一次,但续保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多次延期,因此,当事人应当把握好时间节点,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申请续保,否则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延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需要续保。比如,诉讼还在进行中,但保全期间已经屆满,如果不续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当事人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比如,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当事人的房产或冻结了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当事人申请续保的时间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延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需要续保的证据材料,比如诉讼证据、财产保全措施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延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准备好申请材料;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作出裁定,准予续保;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续保费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延期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续保。如果当事人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没有申请续保,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续保费用。如果不缴纳续保费用,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延期只能一次,当事人应当把握好时间节点,在保全期间届满前五日内申请续保,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和缴纳续保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续保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保全措施可能会自动解除,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