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某。被申请人为某某某,系申请人的欠款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某某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室的商品房一套。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对该商品房采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贵院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裁定对该商品房采取超额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贵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商品房采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 保全措施明显过当,超出了债务数额
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仅为某某元,而被申请人名下商品房的价值远超该债权数额。根据某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商品房的价值为人民币某某元。如果对该商品房采取超额保全措施,显然超出了债务数额,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害,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性
被申请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名下有大量资金往来,足以支付申请人的债务。因此,对被申请人名下商品房采取超额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性。
3. 采取保全措施将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名下商品房为其用于经营某某公司的场所,如果对该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
为了证明申请人的异议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和证明材料:
某某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某某评估公司的商品房价值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流水记录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恳请贵院撤销对被申请人名下商品房采取超额财产保全的裁定。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日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