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证据或者财产,或者为防止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一般以动产为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转移、隐匿、损毁证据或者财产,或者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申请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派员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保全的标的和保全的目的相适应。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出示人民法院的裁定,并向被申请人说明财产保全的性质、目的和后果。对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财产保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或者继续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者其他足额担保。
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补齐身份证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补齐身份证,法院一般会继续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补齐身份证件后,应当立即向法院提交。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后,可以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程序。
2、提供其他身份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补齐身份证,但能够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法院也可以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可以提供户口本、驾驶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身份证明后,可以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程序。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保障财产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