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可能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导致不当的财产保全决定。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核的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复核适用于下列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被裁定驳回的; 申请财产保全被裁定准许的; 裁定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 裁定拍卖、变卖被保全财产的; 裁定其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事宜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核的主体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复核的申请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复核。
申请财产保全复核应当向原裁定法院提交复核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原裁定书副本; 申请复核的主要理由及其事实、证据; 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其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核申请的审查范围包括:
原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充分; 原裁定是否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
驳回复核申请; 变更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财产保全复核裁定是终局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原裁定自复核裁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对于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人财保全复核申请,而不进行审查:
申请人没有提出复核理由的; 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申请人重复申请复核的。【案例名称】某甲诉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乙归还借款100万元。原告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后,裁定准许保全。
【复核结果】被告某乙收到裁定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复核。被告在复核申请中陈述,借款关系并不存在,原告起诉事出无端,且被告名下的存款为经营所需,冻结后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据不足,且被告的陈述有一定合理性。法院遂作出裁定,变更原裁定,解除对被告存款的保全。
财产保全复核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准许或变更解除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复核权,向原裁定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