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重要制度之一,是为保护申请人将来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措施。财产查封作为诉讼保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胜诉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如何把握财产查封时间,是影响保全效果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期限为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已经开始诉讼的,申请保全的期限为诉讼期间内。
诉讼时效期间内,下列情形可以中断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或者调解的; 当事人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下落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被保全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此种情形下的保全申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因证据灭失或隐匿,或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紧急保全措施,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
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被毁损或损害的危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防止财产价值受损。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自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保全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不得解除查封措施。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被保全财产面临毁损或损害危险; 申请人已就争议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时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
为降低诉讼保全财产查封的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申请保全,避免错过法定期限;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 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确保保全措施的执行; 密切关注法院审理进展,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如遇不当查封,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把握诉讼保全财产查封时间,既可实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又可促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配合法院开展保全工作,规避潜在风险,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