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宛城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查封了一辆宝马轿车,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被执行人李某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5月向申请人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李某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遂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宛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宛城区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后,立即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名下有一辆宝马轿车。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配合,并隐瞒车辆 whereabouts,企图逃避执行。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和走访调查,最终确定了宝马轿车的停放地点,并迅速出动,成功将车辆查封。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心存侥幸,企图通过隐瞒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
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任何逃避行为都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匿、转移财产,更不能抗拒执行、妨碍执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一履行义务;(六)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七)申请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登记;(八)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承认Chung裁或者仲裁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被执行人上述行为。本案中,宛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宝马轿车采取查封措施,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