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是指在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具有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其尚未被查封的财产继续进行查封,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强制执行手段。为了规范轮候查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规定》。以下将详细解读《规定》中的关键条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依法查封的。 申请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持有生效裁判文书的。 申请轮候查封的标的与被执行人已查封财产不相同的。 申请轮候查封的标的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申请轮候查封应当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生效裁判文书的副本。 查封财产清单及其估价情况。 申请轮候查封的理由及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轮候查封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是否合法有效。 轮候查封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轮候查封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轮候查封的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轮候查封裁定后,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轮候查封通知书,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冻结轮候查封的财产。 登记轮候查封信息,并告知申请轮候查封的债权人。 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变更登记,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变更登记通知书。轮候查封的效力自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轮候查封的裁定之日起生效。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轮候查封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轮候查封的标的已被执行完毕的。 轮候查封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轮候查封不适宜继续执行的。轮候查封因以下情形应当被撤销:
准予轮候查封的裁定有显着错误的。 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要件的。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被撤销或解除的。对于人民法院在轮候查封过程中作出的相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
此外,《规定》还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轮候查封费用的由承担。 轮候查封过程中发现财产隐匿、转移或损毁等情况的处置程序 轮候查封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以上就是《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规定》的26个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