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用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冻结房屋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文将对冻结房屋的表述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相关人员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冻结房屋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禁止其转让、抵押、出租或其他形式处分,从而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逃避执行。冻结房屋后,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仍归被申请人所有,但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房屋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条。
在法律文书中,冻结房屋的表述应当规范准确,以便于执行。常见的冻结房屋的表述方式包括:
冻结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面积[具体面积],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冻结房屋的表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冻结的对象(房屋具体信息) 说明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冻结房屋生效后,即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或其他形式处分 占有使用人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或变卖 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侵权行为违反冻结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冻结房屋并不是永久性的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冻结: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驳回申请的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 执行完毕或执行不能的解除冻结房屋的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解除冻结。
示例1: 冻结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101室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地(海)字第123456号。
示例2: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号202室的房屋,面积1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穗房地(天)字第654321号。
冻结房屋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于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冻结房屋的表述应当规范准确,以确保法律文书的效力。本文针对冻结房屋的表述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为相关人员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概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