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如果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在胜诉后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则需要向法院提交**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以实现债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的写作要点、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适用于以下情形:
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人民法院准许的财产保全裁定; 申请人已经取得了胜诉的生效法律文书,例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在撰写和提交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交申请执行书的法院是原案件审理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语言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事实清楚,逻辑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申请执行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已经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书的撰写和提交是其中关键环节。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程序合法、高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