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财产保全担保人作为财产保全制度中重要的参与方,承担着重大的担保责任。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人的相关制度、责任与风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旨在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不必要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金钱保全 有价证券保全 第三人保证 不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财产保全担保的额度应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适应。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财产保全担保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如下:
财产保全担保人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确保申请人未能胜诉时,被申请人无需承受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担保人负有向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申请人未在诉讼期间申请保全的,或者申请保全但被法院驳回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放弃诉讼的 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上诉的 法院判决、裁定申请人不胜诉的财产保全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如果申请人不胜诉,担保人将负有向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种风险在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伪造证据、故意诉讼等情形下尤为突出。
申请人可能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等,从而造成被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担保人在此种情况下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期限可能延长,导致担保人的保全责任持续时间增加,从而加重其担保负担。
为规避财产保全担保人的风险,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决定成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前,当事人应当充分评估担保责任,了解可能承担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金钱保全因其安全性高、手续简便而较为常用。
当事人可对申请人的背景进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诉讼经验和财务实力等信息,以降低风险。
当事人在签订保全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义务和权利,包括担保额度、保全期限、担保人责任等事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被告房屋为担保。法院裁定对被告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告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二审改判被告胜诉。法院责令原告返还从查封之日起至原判决生效之日的房屋租金损失。
**案例2**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法院裁定对被告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原告撤回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被告因冻结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向担保人索赔损失。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人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保全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谨慎选择担保方式,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财产保全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