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预先缴纳一笔费用,即财产保全费,用于支付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无力或不便支付该费用,可以选择申请财产保全费垫付,由法院先行垫付该笔费用。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向申请人收取的一项诉讼费用。其收取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以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计费依据,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一百元; 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五交纳; 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四交纳; 一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三交纳; 一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二交纳; 一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千分之一交纳。财产保全费垫付是指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预先缴纳保全费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先行垫付该部分费用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是残疾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的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缓、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其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费垫付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是残疾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 申请人是追索医疗损害赔偿的;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缓、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情形。申请财产保全费垫付,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财产保全费垫付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财产保全费垫付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证、低保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事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法院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费垫付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财产保全费垫付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财产保全费垫付制度的设立,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