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
对于新发现的被告,原告可以追加被告,并对其实行财产保全。 对于原告对手中无明确财产指向的被告,为了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也可以追加被告并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对于被追加的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原告应当及时申请对追加被告实施财产保全。追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申请诉前保全的。 有证据证明追加的被告是本诉的真实被告。 有证据证明追加的被告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 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追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原告需要说明追加被告的理由、有证据证明追加被告是本诉的真实被告的事实、追加被告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的证据,以及原告提供的担保。 法院受理追加被告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追加被告是本诉的真实被告,并且追加被告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时,可以裁定追加被告,并对追加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追加被告财产保全的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告不动产。 查封、扣押被告动产。 限制被告高消费。追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
现金。 银行保函。 有价证券。 其他经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财产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追加被告的期限。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财产保全,应当在主张诉讼请求的权利消灭之前提出。 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与请求的标的范围相适应,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追加后财产处置。对追加的被告所实施的财产保全,在追加被告参与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者解除。 担保责任。原告在申请追加被告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在追加的被告承担给付义务后,可由法院解除担保。 诉讼费承担。因追加被告而增加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追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原告在诉讼中的一种权利,可以有效防止追加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原告在申请追加被告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充分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