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从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申请**是指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得到实际履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这种情况发生可能的危险;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五种形式: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涉案财产;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特定财产; 责令协助执行的人向被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保全措施、保全原因和证据,同时提供担保金(如申请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则需要提供担保金)。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在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书; 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执行标的、执行依据、申报财产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执行下列程序: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 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 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或执行请求的合法性。 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和办理手续,避免因逾期而影响诉讼进程。 遵守法院的裁定或决定,不得私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重视被执行人的申辩权和异议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维护法治秩序。财产保全和执行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遇到财产被损害或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通过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