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保全盖什么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怀疑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行为,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以防止财产遭受损失。那么,申请婚姻财产保全盖什么章呢?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答。
一、人民法院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属实,即可裁定准予保全,并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在婚姻财产保全的案件中,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婚姻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会盖章审批保全裁定书,并下达相关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二、公证处公证印章
除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财产保全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防止财产遭受损害或者其他无法弥补的损害,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婚姻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财产清单、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挥霍财产行为等。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会出具《财产保全公证书》,并加盖公证印章。
虽然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效力不同,但对于防止财产损失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凭此向有关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三、注销婚姻登记机关盖章
在夫妻申请协议离婚或一方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会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申请离婚时,向注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注销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会出具《婚姻财产保全证明》,并加盖注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
夫妻凭此《婚姻财产保全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持该证明向有关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申请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四、律师见证盖章
在实践中,律师见证保全也比较常见。律师见证保全是指律师在当事人的委托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进行见证、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保全。律师见证保全完成后,会在保全材料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章和律师的签名。
律师见证保全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事人可以凭此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财产保全的盖章视保全措施的采取方式而定。一般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加盖人民法院的盖章;由公证处采取保全措施的,加盖公证处的公证印章;由注销婚姻登记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加盖注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盖章;由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的,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章和律师的签名。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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