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未生效保全是指,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但尚未生效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争议标的或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调解书未生效保全的条件包括:
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但尚未生效。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解书未生效保全的申请主体是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即申请人。
申请调解书未生效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调解书未生效保全申请书》 调解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财产处置合同、证人证言等 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和价值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调解书未生效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调解书未生效保全申请书》。 审查材料: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裁定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事实成立的,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执行保全:法院将保全裁定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执行,具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实际处于被执行人控制下的财产,也可以申请保全。 保全申请应及时提出,自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申请保全需要缴纳申请费和保全费。 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