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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时效
发布时间:2024-06-1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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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时效

离婚案件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时效是指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超过该时效,法院将不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方当事人已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之虞的;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转移到境外的; 一方当事人因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使家庭陷入困境,或有其他挥霍浪费、恶意转移财产等严重危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让或变卖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该财产为其婚后取得,无法证明为其个人财产的等。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 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费。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8小时内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或其他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或其他侵害民事权益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婚后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之日起就应当知道或可以知道,由此计算财产保全的时效。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在离婚诉讼中才知道或应当知道,由此计算财产保全的时效。

四、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过审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财产保全的理由不存在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返还保全的财产或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由法院裁定准许返还或解除。

五、案例

小王和小李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小李发现小王与同事李某交往甚密,且经常外出开房。小李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小王的汽车及银行存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在婚内曾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其父母名下,且隐匿了大量现金。法院认为小王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遂准许对小王的汽车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小李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有关证据,证明小王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小王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一年内,符合财产保全的时效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小李的离婚请求,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六、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发现对方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注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一般情况下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对于超过一年时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证明财产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行为的存在及发生时间,以便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