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保全后的财产由谁支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限制高消费 禁止处分财产二、保全后的财产支配
保全后的财产由特定的主体支配,具体规定如下:
1. 查封、扣押的财产
查封、扣押的财产由司法机关支配。司法机关负责对财产进行看管、保管,并对财产的变价、分配等事项作出决定。
2. 冻结的存款
冻结的存款由冻结存款的金融机构支配。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进行看管、保管,并根据司法机关的指令解冻存款或劃拨资金。
3. 禁止处分的财产
禁止处分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支配。被执行人对其财产仍享有所有权,但不得改变财产的性质、状态或用途。
三、保全财产的处置
保全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处置。
1. 拍卖变卖
查封、扣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2. 指定专人保管
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或者不宜搬运的财产,可以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专人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不得私自处分财产。
3. 返还财产
如果执行程序终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执行人。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执行程序中止或者终结
如果执行程序中止或者终结,保全措施应当自动解除。
2.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全部义务,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3. 提供担保
如果被执行人提供充分的担保,保全措施可以解除。
4. 法院裁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结论
综上所述,保全后的财产由特定的主体支配,其支配方式和处置程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保全措施的解除也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通过规范保全财产的支配和处置,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