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胜诉后,申请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顺利执行仲裁裁决。财产保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申请人是否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裁定。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的申请,法院将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并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财产保全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当立即停止处分被保全的财产。执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是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其他特定财产,采取禁止处分的临时措施。扣押,是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其他权利,采取禁止转移的临时措施。冻结,是指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资金或财产冻结,禁止其转移或提取。
对于被保全财产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管理是指执行人员指定专门人员,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保管、使用、处分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或者其他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没有提起执行申请或者其他诉讼,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判申请不成立 执行完毕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