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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法条
发布时间:2024-06-1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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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法条

非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为及时保全其请求权,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可能危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将来判决、裁定执行的制度。非诉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非诉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一编第四章“诉讼保全”专章规定了非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申请程序、裁定和执行等内容。具体法条解读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保全证据,以免在诉讼时灭失;(二)保全行为结果,以避免损害扩大;(三)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之争的利害关系人;

2. 必须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即申请人请求法院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保全何种财产;

3. 必须有正当的申请事由,即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且该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将来不能实现债权或者实现债权将增加难度;

4. 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其滥用保全申请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主体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的主体,是指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之争,为了保全其请求权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请程序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数量、所在地等;

3.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 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裁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后作出裁定,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

1.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

3. 其他必要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非诉财产保全,只能在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三十日内,由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担保方式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现金;

(二)银行定期存款单、保函;

(三)有价证券;

(四)不動産;

(五)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

2. 复议和诉讼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责任承担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申请保全的,应当对其财产申请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恶意提起诉讼或者不及时提起诉讼,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非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需要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而言,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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