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时,房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将受到一定限制,包括禁止处分和使用房产等。对于法院查封的房产,法律规定了被查封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搬出的义务,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0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搬出被查封的房屋。
被执行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搬出期限仍不搬出的,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 15日后,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
2. 法院依法拍卖房屋,并将拍卖所得价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3. 查封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 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延长搬出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包括:
1. 被执行人为低收入家庭,无其他住房;
2. 被执行人正在接受救治或监禁;
3.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搬出。注意:如果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将在1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被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情况的条件。法院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
材料清单:
1. 申请书;
2. 符合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低收入证明、就医证明、监禁证明等)。1. 搬出范围:法院查封的房产,包括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和室内物品。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物品搬出。
2. 期间计算:15日搬出期限从被执行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次日开始计算。
3. 异议处理: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搬出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