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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出申请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4-06-11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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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出申请的时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或者诉讼程序开始以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实施其他行为,以致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诉讼前财产保全

在诉讼开始前,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不应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不满六个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以致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之日起三日内

三、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可以向再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为:再审申请审查决定立案后二十日内。不得在审查再审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

四、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申请执行保全,无须支付担保金。申请执行保全的,应在申请执行时提出。对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保全的,应当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形后三日内提出。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情形

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致使无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诉讼后财产保全。具体时间不受前述各款规定的限制。

六、其他情形

对于其他情形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继续效力。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因不同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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