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财产保全轮候查封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防止诉讼期间被告人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诉讼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的条件、程序、效力及异议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理解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轮候查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并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其财产,或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危险; 轮候查封必须对被查封财产有明确的描述和保全价值。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轮候查封并发出轮候查封通知书。
轮候查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轮候查封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涉案财产的转移、隐匿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否则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或损害轮候查封的财产,否则法院有权追究其责任; 禁止第三人受让或处分轮候查封的财产,否则其行为无效; 轮候查封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在原查封财产上办理后续查封。被申请人可以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解除轮候查封。异议的根据可以是:
申请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轮候查封财产与案件无关; 轮候查封数额与保全目的不相符; 有权被执行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申请人有能力提供担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轮候查封是诉讼中常用的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轮候查封,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进行慎重审查,以确保轮候查封的公正性和必要性。同时,被申请人也有权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