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请求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涉及的财产状况作出的担保二、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人民法院盖章 记载案件受理信息三、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理由和事实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
被告有转移或变卖财产行为的证据 被告财产状况的证据 债权凭证四、担保书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涉及的财产状况作出的担保书。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银行保函 有偿保函 预交保全金五、其他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如:
公证文书 司法鉴定报告 其他与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的材料六、补充说明
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资料不齐全或有虚假记载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