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判决后的权利人(胜诉方)难以执行裁判,而依职权或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败诉方)财产采取的专门措施。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有效保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的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金钱给付之诉、给付特定物品之诉和兼有金钱与特定物品给付的混合诉讼。对于非财产案件,如身份关系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不适用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当事人,即权利人(胜诉方)或义务人(败诉方); 检察机关; 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或意图转移、隐匿、出售财产,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执行财产保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的请求、理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 裁定。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li>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变卖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保全的期限从裁定之日起满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延长后仍然需要保全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被撤销或变更; 执行完毕或撤销执行;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定解除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及其协助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履行判决义务能力和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保全标的和保全范围,既要有效保证生效判决能得到执行,又不能过度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