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到侵害的权利人来说,诉讼保全是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诉讼保全措施种类繁多,财产保全就是其中之一。申请财产保全,是权利人针对自己享有的债权,为了防止在将来无法执行而进行的先期保全性措施。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后,生效并可在被申请人处强制执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正确地申请财产保全,对实现诉讼目的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有: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 有执行可能、不影响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的。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是指申请人请求保全其合法权益所需的财产,基于能够保全的必要条件,是为了将来发生事项,避免权利受到损害的预防性措施,需要申请人提供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标的、数额或者价额,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以及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上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二审案件中,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中的上诉理由,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原裁定提出异议。例如,申请人可以主张原裁定未经法庭调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保全标的价值为100万元,与实际相差较大,违反了事实;或者申请人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申请人提供的充分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在财产保全的二审案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上诉请求。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证明保全标的的证据,如合同、发票、收据等; 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如被告正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提供担保的证据,如存款证明、房产证明等; 证明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如相关法律条文、判例等。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对于一审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并按照上诉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对上诉请求作出公正裁判。申请人应当尊重并接受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