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原告在胜诉后能够执行判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不做财产保全行吗?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在受理案件前或者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为权利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告或者其他当事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被告下落不明,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虽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未出庭应诉,或者虽出庭应诉,但未答辩,且在审限届满前不再参加诉讼的; 被告已将主要财产转移到国外,或者虽未转移财产,但有转移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申请人是因债权纠纷提起诉讼的; 保全的数额不超过请求的数额,或者保全的数额超过请求的数额,但有合理理由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登记、控制,禁止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占有人处分、利用该财产。
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胜诉原告无法执行判决。 被告下落不明或逃避审判,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或拖延。 被告已转移财产到境外,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金额; 被保全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理由; 保全的利害关系;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裁定是否正确。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异议;裁定不正确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裁定。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自行申请撤销的; 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了; 保全的数额明显过大; 保全的方式对被保全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丧失担保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执行完毕。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请求,在防止被告恶意处分财产,保证判决得以执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有符合法定的情形下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判决,甚至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因此需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