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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胜诉了怎么解除
发布时间:2024-06-10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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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胜诉了怎么解除

**前置程序:单位诉讼行为的适格性**

在探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应当审查单位胜诉方的诉讼行为适格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作为本诉的原告:有独立的方圆,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参与仲裁活动或其他诉讼活动。如该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其胜诉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存在解除保全措施的问题。

**胜诉判决生效后的解除途径**

审查单位诉讼行为适格性无异议后,胜诉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以下途径解除保全措施:

1. 申请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29《关于严格执行民事案件中保全程序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已生效判决,且对执行中被保全的财产不持异议的,应当协助被保全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16条:被执行人提出反担保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执行机关应当解除原保全措施。反担保可以采取质押、抵押、冻结存款或保险担保等方式。

2. 申请变更

(1) 《财产保全规定》第30条:保全不当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2) 保全不当的情形包括:(1)保全范围或金额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或保全标的市场价值;(2)诉争标的无需保全;(3)担保不足、不足以保障被保全人受到损害的赔偿或保全措施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执行机关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的财产。

3. 申请复议

(1) 《财产保全规定》第32条:对保全措施的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官或者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2) 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自收到保全裁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次日起计算。

4. 撤销之诉

(1)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保全措施明显不当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并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为申请保全的原告,被告为被保全的债务人,由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受理。

**如何选择解除途径**

选择解除保全措施的途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 执行异议情况

如果胜诉方对执行中被保全的财产持异议,应当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例如,认为财产属于第三人的或保全金额明显超出债权数额的。

2. 超越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况

如果保全范围或金额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胜诉方应当申请变更或撤销保全措施。例如,胜诉判决仅涉及特定财产或金额,而保全措施却涉及被告名下的全部财产或明显高于判决确定的数额。

3. 其他情形

对于保全担保不足、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保全人财产等保全不当情形,胜诉方可选择申请变更或申请复议。

**解除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1. 胜诉判决已生效且已送达

胜诉判决必须已生效且已送达被保全人,才可解除保全措施。否则,解除解除保全措施将导致胜诉方无法执行胜诉判决。

2. 应当保持胜诉判决生效及执行状态

胜诉方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妥善保管胜诉判决书,及时申请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以免被保全人执行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3. 档案管理

承办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立卷存档,并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以备查阅或核实。

结语

胜诉方解除保全措施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程序,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方法有充分的了解,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解除途径。通过合理合法的解除保全措施,可以切实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