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争议标的物转移或毁损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申请流程、提交份数和证据材料要求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阐述。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二、申请流程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全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证据材料清单,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保全措施。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发放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提交份数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交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留存,另一份交由被申请人。如涉及到多个被申请人,则需要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额外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四、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欠条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毁损争议标的物,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 证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材料,如申请人面临破产或者清算的危险,或者争议标的物价值高昂难以赔偿等。五、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属于一项严厉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否则,有可能承担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或者申请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是暂时的措施,不具有裁判的性质。人民法院在作出最终裁判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份数一般为两份,另外涉及其他被申请人的需额外添加相应份数。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的必要性,并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通过妥善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