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保全裁定并非一经作出便不可变更,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1. 复议申请**
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视为放弃复议权。
**2. 审查范围**
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保全的必要性;
(2)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3)保全执行方式是否合法。**3. 复议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做出以下三种复议结果:
(1)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保全裁定;
(2)撤销原保全裁定,取消保全措施;
(3)变更原保全裁定,修改保全范围或执行方式。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复议:
(1)保全的必要性不成立,原告无明确的证据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全的范围过大,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的执行方式不当,损害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
(4)保全裁定的证据材料不足,法院未充分审查证据。申请复议应当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交。
(1)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相关材料包括保全裁定、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是否受理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保全裁定。
除了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外,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提起源异议之诉。当事人认为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保全损害赔偿。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造成其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损害赔偿。**案例1:**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欠款10万元。甲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乙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对乙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
乙不服该裁定,认为其银行存款中仅有5万元,且已向甲偿还了2万元,剩余欠款不足1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申请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保全裁定,变更保全范围为对乙银行存款中的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案例2:**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丙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丁名下的一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对丁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丁不服该裁定,认为其名下的房产系其自住用房,查封措施侵害了其居住权。丁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保全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丁名下的房产确系其自住用房,查封措施对丁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遂撤销原保全裁定,取消查封措施。保全裁定虽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该裁定不可变更。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对裁定进行审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过,申请复议应当及时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确保复议申请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