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保全概述
立案保全是指在诉讼前,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将来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向法院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立案保全申请的适用条件及其作用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 不能通过其他途径防止损害的发生 申请人有担保能力作用:
防止未来损害 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避免财产转移或隐匿三、编写立案保全申请书的要素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2.申请承办法院 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3.请求事项 明确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
4.事实理由和证据 (1)陈述与申请保全相关的案件基本事实,包括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 (2)提交能证明申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 不能通过其他途径防止损害的发生 申请人有担保能力5.担保 提供已经存入申请承办法院指定账户的担保金,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最低为请求保全金额的10%。
四、立案保全申请书的步骤
1.准备资料 收集完善上述申请书要素所对应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2.撰写申请书 按照法定格式和要求撰写立案保全申请书。
3.提交申请 向申请承办法院提交申请书、相关材料和担保。
4.立案审查 承办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5.审查结果 (1)具备条件的,法院会作出立案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不具备条件的,法院会驳回申请并出具驳回裁定。
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及其效力
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有:
(1)查封、扣押、冻结 (2)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3)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保全财产的管理这些保全措施的效力从立案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六、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撤销或变更的理由主要包括:
申请保全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必要范围的 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损害的危险已经消除的七、保全措施执行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可委托执行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执行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等送达执行完毕证明书。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保全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无正当理由的乱申请保全属于滥用诉权行为。 (2)申请人应当保守保全申请秘密,不得借此威胁、恐吓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申请立案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案例参考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遂向法院申请立案保全,请求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甲公司提供合同、付款记录和乙公司近期的资金往来记录作为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损害发生的现实危险,遂作出立案保全裁定,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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