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后,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其中诉讼保全又分为一审保全、二审保全和再审保全。所谓二审续行保全,是指一审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当事人为了继续保全一审法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而根据自身需要向二审法院提出的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续行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存在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2. 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3.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证明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二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续行保全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会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反之,则会裁定解除或不予续行保全。
虽然二审续行保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诉讼保障,但在某些情况下,二审法院也会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二审续行保全的解除,是指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终止一审法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二审续行保全的解除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
(1) 保全错误。即一审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保全裁定本身存在错误。
(2)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即申请人在二审程序中,由于某种原因,主动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
(3) 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即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已经得到实现,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4) 已经没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即随着案件审理的进行,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被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解除保全,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如果双方均无法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写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请求解除保全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3) 能够证明其请求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后,会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会裁定解除保全;反之,则会裁定驳回其申请。
二审续行保全解除后,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将失效,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在解除保全的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保全措施仍然有效。此外,如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那么被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审续行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二审续行保全的解除也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二审续行保全的解除问题,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