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决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该裁定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不得对裁定不服并进行上诉。 裁定书具有执行力,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裁定。 裁定书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虽然财产保全裁定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其享有以下权利:
异议权: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裁定。 申请保全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以解除对其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复议:如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裁定不当的。 事实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继续执行裁定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裁定执行后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裁定明显不适当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 采取禁止处分、禁止转移等限制措施。 对被申请人的股权、债券、股息、红利等采取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原告请求撤销原告的起诉或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的。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总之,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实施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书享有异议权、申请保全担保物权、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谨慎审查,在执行裁定书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