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承担诉讼费用。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费保全,以确保诉讼费用能够在判决后得到执行。那么,保全费能否也适用诉讼费保全制度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预交的保全费用。其性质属于申请保全的担保金。保全费具有以下特点:
费用性质:保全费是一种费用,而非债务。 担保功能:保全费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而设置的担保。 限额规定:保全费的数额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增加。保全费与诉讼费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差异,二者并非同一性质的费用。诉讼费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等,属于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成本。而保全费则属于担保性质的费用,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下列情况申请诉讼费保全:(1)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2)对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3)据合理证据认为,有必要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
对于保全费能否申请保全这一问题,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保全费具有保全保障和预防损害的功能,不符合诉讼费保全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保全费不能申请保全。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保全费虽不直接涉及诉讼费用,但其与诉讼费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保全费无法得到保障,则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诉讼保全,进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保全费可以申请保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保全费虽不直接涉及诉讼费用,但其与诉讼费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费可以申请保全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保全保全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诉讼费保全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保全费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有证据证明保全费的必要性。当事人申请保全保全费的程序与申请诉讼费保全的程序基本相同,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保全保全费申请书。 审查和裁定: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准许保全。 缴纳保全费:当事人按照法院裁定缴纳保全费。 执行: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查封或冻结保全费。保全保全费的解除与诉讼费保全的解除条件基本相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诉讼结束。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 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担保。保全费能否申请保全是诉讼保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保全费的性质、诉讼费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保全保全费的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保全保全费的可行性。对于具有保全必要性且符合诉讼费保全制度适用前提条件的保全费,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