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其履行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一笔资金保证金。其作用在于确保被保全方在诉讼中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权利人利益受损。
当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诉讼终结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退回保全担保金的条件包括:
保全措施已被解除 诉讼已经终结 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诉讼义务是否需要写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88 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无需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 15 日内退还当事人保全担保金。 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应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保全担保金的数额、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理由和相关证据。申请书内容
如果需要提出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保全担保金的数额 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理由 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证据无需提出申请的情况
对于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当事人不需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 15 日内主动退还。
需要提出申请的情况
对于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 7 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退还当事人保全担保金。
以下几点在退回保全担保金时需要注意:
申请退还保全担保金的当事人必须是保全担保金的提供人。 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必要的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退还保全担保金。 如果保全担保金被用于执行判决或裁定,则当事人无法申请退还保全担保金。当事人申请退回保全担保金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人民法院将及时审查申请,依法退还保全担保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