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的案件后,为保证将来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逃避执行。
被申请执行保全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足以保证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被人民法院采取执行保全的具体措施。 申请解除执行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解除执行保全的担保措施。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审查后,执行法院作出准予解除保全或者驳回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定。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可以提供以下担保措施:
提供保证人担保。 提供财产担保。 提供信用证担保。 提供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书。同意书应当载明同意解除执行保全的具体措施和理由。
执行法院审查申请后,作出准予解除保全或者驳回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案由。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的内容。 审查的事实和理由。 裁定结果。 裁判日期。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在保全措施采取后提出。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应当足以保证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及时提出,以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解除保全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充分。 解除保全是否影响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因素。执行法官在充分审查案情后,作出解除保全或者驳回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定。裁定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