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毁损,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保全措施的不同,财产保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扣押保全:将被申请人的动产、企业所有权、股份、票据以及其他特定权利扣押,不准其处分。 冻结保全: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保险单、股票等账户资金或资产冻结,限制其使用。 查封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权利,限制其处分或利用。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房地产权利、公债、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书等都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具体来说,可以用以下几种作为担保: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厂房等,需要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动产:如汽车、机器、贵重物品等,需要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证明。 公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需要有有效票据。 保证书: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机构出具,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现金:需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根据担保的方式,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实物担保:以不动产、动产或公债为担保。 人保担保: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 保证保险: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为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抵押:以不动产或动产抵押,在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品。 质押:以动产或公债质押,在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有权变卖质押品。 保证:担保人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保险公司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合法性: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有效性:担保必须是有效的,不因瑕疵而无效。 充足性:担保的价值必须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 真实性:担保不得虚假或夸大。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担保人承担下列责任:
在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履行义务,包括支付損害赔偿金。 担保人不得擅自索回担保品。 如果担保品价值不足以覆盖损害赔偿,担保人仍需继续承担责任。财产保全担保会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案件已审结或执行完毕。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不予批准。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的有效期届满。 担保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财产情况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