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王某某
账户号码:6228481234567890冻结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在冻结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执行、划拨、转账该账户内的资金。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为防止其转移、隐匿相关资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本公告所冻结的账户为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账户 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 其他可供资金划转的账户在冻结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执行、划拨、转账等操作。同时:
王某某有义务配合本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各银行和相关机构有义务配合本院冻结账户,不得违反本公告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唆使、协助王某某转移、隐匿账户内的资金。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对王某某涉嫌的诈骗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宣告无罪的。 王某某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冻结期限届满且不再需要继续冻结的。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冻结的情形。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在冻结期限内执行、划拨、转账该账户内资金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王某某因转移、隐匿账户内资金而妨碍本院诉讼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如有知情人士发现王某某有转移、隐匿账户内资金的行为,请及时拨打本院联系电话:0558-88888888。举报奖励金额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