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内容**
织金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部分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 位于织金县××镇××村的住宅一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织金县不动产权证第××××××号; - 停放于织金县××停车场内的轿车一辆,品牌为奥迪,车牌号为:贵D××××××; - 存款账户:织金县××银行账户号为:6222021203004367891,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二、查封、冻结期限**
本查封、冻结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三、限制行为**
在查封、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某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转让、转移、抵押或者赠与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冻结。**四、转移、处分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杨某在查封、冻结期限内违反规定转移、处分上述财产的,织金县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协助执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公告。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报告。**六、责任**
因履行本公告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七、其他**
被执行人杨某在查封、冻结期限内,有权对本公告提出异议,并向织金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织金县人民法院
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织金县人民法院相关财产保全规定****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2. 请求保全的标的属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标的或者执行标的;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 4. 保全请求依法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 3. 诉讼或者执行案号; 4. 保全请求及其依据; 5. 担保的种类和方式。**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申请人申请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案情不变的情况下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担保合适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保全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 4. 强制被申请人交出特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