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毁损、伪造,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证据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形包括:
可能因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防止证据被伪造、篡改、毁损或者灭失的; 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的。有权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检察机关;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申请人应初步证明有证据存在的可能,但不能要求提供确凿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材料、证人证言等佐证。
证据保全是针对处于或将面临被灭失、毁损、伪造等危险中的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因此,申请人需要证明证据存在被损害的危险。
证据保全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相关的证据,不能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不得保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证据。
应证明通过申请证据保全能够实现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损、伪造的目的,且不存在其他更适当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提出申请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有证据灭失危险时即可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保全申请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证据的价值和重要性; 申请理由是否充分;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等。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确认: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申请人或进行调查; 裁定决定:法院在审理后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执行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后,由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指定的有关机关执行保全措施; 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执行:证据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可以凭保全裁定直接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扣押证据; 查封场所; 冻结存款; 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证据; 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申请人对证据保全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执行证据保全措施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因过错致使证据灭失或毀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