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篇文章将对民事二审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需要在民事二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事二审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较为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限,即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需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经审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本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审查时限,即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双方当事人均已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被上诉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继续维持该保全措施,但双方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均已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二审继续维持,但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事二审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法院处理存在一定差异。
允许二审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限定财产保全只能在起诉前或一审中申请,而二审也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因此,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得到支持。 限制二审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部分法院则认为,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针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属于审查纠错程序,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此外,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二审不应再采取保全措施。综上所述,民事二审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为提高申请成功率,建议当事人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证明情况紧急: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情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主张具体保全请求:明确请求法院采取何种具体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不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 选择适当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作出上诉裁定的二审法院提出。如果一审法院已对被上诉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申请人可向一审法院提出继续维持保全措施。 注意时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出现财产转移或隐匿风险后尽快申请。同时,注意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时限,一般为48小时。民事二审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此项权利。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审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仍有一定争议,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民事二审申请财产保全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当事人在申请二审财产保全时,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申请成功率,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