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系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处分涉案财产或者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一般有效期为1年,但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续封。
续封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续封的理由、申请续封的期限、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日期等。
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向当事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续封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原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续封财产保全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有必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有处分涉案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意图或行为等。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续封的期限。一般来说,续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续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除了上述必备材料外,人民法院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具体所需的材料视案件情况而定。
1. 提交续封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3. 符合续封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续封财产保全裁定书;
4.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续封财产保全裁定书。
1. 申请续封财产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逾期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2. 人民法院在审查续封财产保全申请时,会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续封理由和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准许续封;
3. 续封财产保全裁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