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采取临时措施,对争议的财产进行保护的手段。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行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适用哪种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期间,因人民法院或其他保全机关的过失或故意造成保全物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机关在保全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例如保管不当、保管条件不符合保全物的存放要求等,导致保全物损坏的,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保全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损害保全物品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保全机关也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保全机关对保全物损坏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过错造成保全物损坏的; 因保全物的固有瑕疵或自然损耗造成保全物损坏的; 因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抗拒保全措施造成保全物损坏的; 保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全物品,但由于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造成保全物损坏的。保全机关对保全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保全物价值减少的部分; 保全期内保全物使用价值损失的部分; 修复或重新取得被损坏保全物所需费用。当事人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可以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保全物损害的事实、原因以及损失金额。
关于财产保全期间保全物损坏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典型案例:
某人民法院在执行强制拆除某居民房屋时,对拆除房屋中存放的家具等物品进行了查封,但因保管不当导致家具损坏。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某人民法院在对某车辆进行扣押时,因保管不当导致车辆被盗。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预防保全物损坏,保全机关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对保全物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其存放条件和保管要求; 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制定科学的保全措施; 加强保全现场管理,定期巡查保全物; 与当事人协商沟通,共同制定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间保全物损坏,涉及到保全机关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行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保全物损坏造成损失。当事人一旦发现保全期间保全物被损坏,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