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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期限
发布时间:2024-06-0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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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期限

**引言**

查封和扣押是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保障监察调查顺利进行、查清违法违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查封和扣押措施可能对被调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了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监察权的正当行使。

法定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由监察机关自行掌握。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开始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解除。对于情节较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例外情形

对于个别具有特殊情形的,法律也规定了可以超过法定期限继续执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的; 在对腐败和涉黑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多案并查中,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调查进行,监察机关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在上述例外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理由和依据向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告知。

解除原因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主要有以下原因:

调查已经结束,查封扣押目的已经达到; 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缴纳保证金、担保金或者提供担保人,足以防止其逃避调查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 监察机关发现继续查封扣押没有必要,或者确有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形。

监察机关应当在解除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将解除情况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解除查封扣押后,原先受限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即恢复正常。

监督与救济

对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期限的履行情况,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被调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监察机关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当,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复议程序:被调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诉讼程序:被调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既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监察调查的顺利进行。监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并充分考虑个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查封扣押期限,切实做到查办案件与保障人权并重,促进监察法治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