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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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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裁判的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因各种原因被法院裁定撤诉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当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已经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如何,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司法实践,以期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的指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hundred and ten 条:对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经审理终结后,对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对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继续扣押、冻结:

有证据证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正在侵犯或者有侵犯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危险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的; 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扣押、冻结的。

司法实践

案件按撤诉处理后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有两种观点:

当然解除说:认为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财产保全措施当然解除。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 hundred and ten 条规定,案件经审理终结后,对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撤诉也是案件终结的一种方式,因此,按撤诉处理后,应当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查再决定说:认为案件按撤诉处理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后决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有特定情形除外,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继续扣押、冻结。因此,撤诉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后再决定。

主流观点倾向于“审查再决定说”,认为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必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据情况,判断有无必要继续扣押、冻结财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案件按撤诉处理后继续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可以继续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正在侵犯或者有侵犯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危险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的; 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扣押、冻结的。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原告撤诉原因 被告的反诉请求、抗辩理由 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是否适当 冻结财产的数额是否合理 继续扣押、冻结财产的必要性

撤诉后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执行

如果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请求赔偿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裁定继续扣押、冻结财产,则该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保全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继续扣押、冻结;保全范围过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缩小保全范围。

撤诉后财产保全涉案财产定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按撤诉处理后,涉案财产的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涉诉财产说:认为案件按撤诉处理后,涉案财产仍属于涉诉财产,因为诉讼中止、中断或撤诉,并不影响财产的涉案性质,财产仍处于法院控制之下。在这种观点下,法院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 普通财产说:认为案件按撤诉处理后,涉案财产不再具有涉诉性质,与普通财产无异。在这种观点下,法院不能对撤诉后涉案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主流观点倾向于“涉诉财产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对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相对独立于实体权利的,撤诉不影响财产的涉案性质。

结语

综上所述,案件按撤诉处理后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解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后决定。法院应综合考虑撤诉原因、被告反诉请求、原告申请解除是否适当、冻结财产数额是否合理、继续扣押、冻结财产的必要性等因素,做出合理判断。对于撤诉后财产保全涉案财产的定性,主流观点倾向于“涉诉财产说”,认为撤诉后涉案财产仍具有涉案性质,法院可以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保全。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对于律师和当事人应对撤诉后的财产保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