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其他手段,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产生损害的危险; 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不申请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の種類和数额;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申请书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证据材料; 保全费。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的条件是否齐全; 申请的证据是否充分;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扣押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裁定错误的; 申请的条件不存在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有捏造事实、隐瞒证据骗取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1: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100万元。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被申请人连续转账的记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危险,故准予该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100万元。
案例2:某个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一辆宝马汽车。该个人提供的证据是一张被申请人驾驶该汽车的违章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个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危险,故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