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胜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可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诉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抵押。被保全财产的存在既可能给胜诉方带来实现胜诉权益的保障,但也可能给被诉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
本文拟从法律、实践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的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应对策略和风险防范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禁止转移等。
查封是指对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禁止转移或者使用的保全措施。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标的物的财产,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保全中的查封与抵押有着本质区别,但由于《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区分,导致实践中常将二者混用。
在诉讼实践中,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诉前保全。 当当事人预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而需要请求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时,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保全。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时,被申请人能够得到赔偿。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保证保险等。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保全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则会裁定准予保全。
保全措施下达后,由执行员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执行。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时,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送达查封或抵押通知书,并依法扣押标的物或冻结相关权益。
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既可能解决胜诉方实现胜诉权益的保障问题,但也可能给被诉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因此,对于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积极应诉。 被诉方收到诉讼文书和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异议或执行异议,积极应诉。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严重损害被诉方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例如,保全金额过高或超出必要的保障范围,保全行为给被诉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等。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保全措施系胜诉方恶意申请,给被诉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例如,被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信用报告或证明,以证明自身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调查胜诉方提供的担保情况,必要时请求追加或更换担保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或应对财产保全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建议:
谨慎申请财产保全。 胜诉方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确保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保全措施必要且适当。避免因滥用财产保全权而侵害被诉方合法权益。 积极提供担保。 胜诉方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担保是保证被诉方在保全措施解除或变更时获得赔偿的重要手段。 遵守执行行为。 被诉方应当严格遵守法院的查封或冻结通知书。非法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加重自己的责任,还可能构成犯罪。 合法维权。 胜诉方或被诉方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保全财产有查封抵押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诉讼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既要保障胜诉方实现胜诉权益,也要维护被诉方的合法利益。通过积极应诉、合法维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权益,诉讼当事人才能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