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又称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查封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诉前查封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申请诉前查封的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足以妨碍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已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尚未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紧急情况; 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因申请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诉前查封的流程: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法院决定是否准予查封,并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4. 法院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诉后查封是指在诉讼进行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诉后查封的条件包括:
已经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可执行阶段;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足以妨碍判决的执行。申请诉后查封的流程: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法院决定是否准予查封,并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
4.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法院查封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益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1. 向被查封动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2. 前往被查封动产所在地,会同派出所民警进入现场;
3. 扣押动产、加贴封条;
4. 制作查封笔录,并由被查封动产保管人签字确认。1. 向被查封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2. 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
3. 制作查封笔录,并由不动产登记机关签字确认。1. 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
2. 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法院查封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诉讼终结,案件未经判决、裁定而结案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品的; 轮候查封的,先申请查封的申请人放弃优先权的; 查封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法院认为需要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法院解除查封应当出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