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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7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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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规定

一、财产保全费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收取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补充规定》,对保全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已于2012年被废止。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制定了不同的保全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保全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区域 单位 元 1 北京市 人民币2000元 2 上海市 人民币2000元 3 重庆市 人民币2000元 4 浙江省 人民币2000元 5 安徽省 人民币2000元 6 山东省 人民币2000元 7 广东省 人民币2000元 8 江苏省 人民币2000元 9 四川省 人民币2000元 10 辽宁省 人民币2000元 11 吉林省 人民币2000元 12 黑龙江省 人民币2000元

特别提示:以上保全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公告费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所用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公告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公告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已于2012年被废止。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公告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公告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区域 单位 元 1 北京市 人民币100元 2 上海市 人民币100元 3 重庆市 人民币100元 4 浙江省 人民币100元 5 安徽省 人民币100元 6 山东省 人民币100元 7 广东省 人民币100元 8 江苏省 人民币100元 9 四川省 人民币100元 10 辽宁省 人民币100元 11 吉林省 人民币100元 12 黑龙江省 人民币100元

特别提示:以上公告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三、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的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到法院指定的银行柜台缴纳 通过网上银行缴纳 通过支付宝缴纳 通过微信缴纳

缴纳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缴款人姓名 缴款人身份证号 案号 缴款金额

缴费后,请保留相关凭证,以便核对和报销。

四、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低保户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民工 残疾人 未成年人 老年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五、结语

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费用之一。当事人在缴纳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时,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缴纳。同时,符合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以减轻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