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重要证据或财产。但是,建设工程诉讼保全能否由政府部门进行,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务,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府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行政行为或者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为政府诉讼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者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中,如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政府诉讼保全:
1.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工程安全造成隐患;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低下;
3.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避应尽的责任;
4. 工程验收后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三、政府诉讼保全的对象**
建设工程诉讼保全的对象主要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财产,包括:
1. 工程建设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2. 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材料样品、检测报告等鉴定证据;
3. 施工单位的财产、工程设备等执行标的。
**四、政府诉讼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政府诉讼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可以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五、建设工程政府诉讼保全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增多,政府诉讼保全在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在某跨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申请法院对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保障已支付工程款项的安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遂裁定冻结该账户。该案的成功诉讼保全,有效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案件的证据和财产申请政府诉讼保全。政府诉讼保全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