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圳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仲裁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深圳仲裁规则》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成立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害仲裁请求实现的可能性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数额相当 申请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物或者保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深圳仲裁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拟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 已经提供担保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深圳仲裁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深圳仲裁院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深圳仲裁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说明理由。
深圳仲裁院裁定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证券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隐匿其财产深圳仲裁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执行。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深圳仲裁院通知后,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深圳仲裁院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承担申请费和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声誉和财产利益深圳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深圳仲裁院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相关风险。